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陕西要求民办中小学不得跨学期预收费

时间:2012年06月05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2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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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日前要求,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必须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陕西省要求,凡未做到“五独立”(有独立法人、校舍、师资、财务、颁发毕业证)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不得实行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政策。为遏制近年来出现的相互攀比抬高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的现象,各地制定的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一律不得超过省定同类学校的收费标准。

  严禁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变相设立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向学生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坚持“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学生退(转)学的,学校必须按规定退费。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学区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应当执行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陕西省要求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把坚决制止学校通过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建校费和借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之名乱收费作为检查的重点。从严查处民办中小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违规举办培训补课班、自行招生考试并收取费用,以盈利为目的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以及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等乱收费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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