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三、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教育部、财政部部署实施2026年银龄讲学计划

时间:2026年10月10日 来源:教育部 浏览: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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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6年银龄讲学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银龄讲学计划进行部署。

  《通知》明确,2026年银龄讲学计划主要面向脱贫县,欠发达的民族县、革命老区县、边境县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等实施,重点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计划招募义务教育阶段银龄讲学教师6000名。在此基础上,鼓励各省份结合实际,自主选拔优秀退休教师到其他教育发展薄弱的县乡地区开展讲学,根据需要将普通高中纳入自主实施范围。

  《通知》强调,申请银龄讲学计划的退休教师以校长、教研员、特级教师、骨干教师为主。要求政治可靠、师德高尚、教育情怀深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身体健康、甘于奉献、作风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以高级教师为主。原单位返聘退休教师工作不列入银龄讲学计划。

  《通知》要求做好讲学教师待遇保障工作。讲学教师服务期间人事关系、现享受的退休待遇不变,按月发放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向讲学教师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及购买意外保险费等。义务教育阶段讲学教师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年人均2万元标准共同分担。

  《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尽快启动讲学教师公开招募工作,统筹不同区域情况,优先保障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教育欠发达地区,以及教师阶段性紧缺的地区、学段、学校、学科需求,通过多种途径公布招募信息,吸引符合条件的退休教师积极参与。深入挖掘讲学教师中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优秀退休教师关注并参与计划,为提升欠发达地区教育质量、推进教育均衡发展贡献银发力量。



责任编辑:王军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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