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时间:2018年01月29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56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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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章程》,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本会依照章程规定的标准与程序发展会员。会员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证书。

        第四条  本会授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统一标准和程序发展会员。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发展的会员须报本会秘书处核准,注册登记。

第二章 入会标准

       第五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和举办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独立设置的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民办教育相关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文化机构,均可依照本会章程和本办法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与民办学校教师,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本会章程;

     (二)遵纪守法,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关心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参与民办教育实践或民办教育科学研究、管理、行业服务活动;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取得明显成绩。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1名以上会员或教育行政部门或地市级及以上民办教育协会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个人会员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在职证明;

       3.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负责审核通过;

     (五)本会秘书处负责将讨论决定通知申请人;

     (六)批准入会的申请人依照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七)本会秘书处注册会员信息、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本会依法依规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以下服务:

     (一)   编发简报,沟通信息,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二)   召开专题经验交流会、研讨会或座谈会;

     (三)   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四)   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五)   提供会员交流平台,协助会员举办活动;

     (六)   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呼声和困难等;

     (七)   利用本会宣传信息平台,为会员宣传办学经验;

     (八)   帮助会员依法维权。

       第八条 会员依法依规参与本会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维护行业秩序和声誉,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   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章程》的行为,本会负责人或相关专委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可对其进行内部警示或约谈;根据具体情况,可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三)   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docx

                    

                    入会推荐信息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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