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广东省发布民办学校重大事项变更与退出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来源: 浏览: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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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8月11日消息(记者果君)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民办学校重大事项变更与退出机制,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近日,广东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广东省民办学校重大事项变更与退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教育厅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每年新生儿人数、学龄儿童人数等变化以及规范民办义务教育等情况,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等重大事项变更与退出情形较多,因此非常有必要就民办学校重大事项变更与退出作出专项规定。

目前对民办学校的变更与终止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原则性的规定,涉及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和重大事项变更等事项在相关政策法规中也只有原则性的表述而没有具体规定,更多的是各地在实践探索中研究解决相关实际问题。因此,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适应广东省现实需要,应具体细化民办学校重大事项变更与退出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

据悉,本办法所列民办学校重大事项变更与退出的具体情形包括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和终止办学。

《办法》明确,民办学校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新设分立是指现有学校分割为两所或者两所以上的民办学校,现有学校注销;派生分立是指现有学校的一部分分立出去成立一所新的民办学校,涉及资产分割的,现有学校财务清算后继续办学。

分立后存续的民办学校,应当申请办理变更审批、登记等手续。新设分立后新设立的民办学校,需要依法办理学校设立审批、登记等手续。民办学校因分立而需要注销的,报审批和登记机关依法注销。

民办学校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吸收合并是指一所民办学校吸收其他学校,被吸收的民办学校注销;新设合并是指两所及以上学校合并设立一所新的民办学校,合并后原学校注销。

合并后而存续的民办学校,应当申请办理变更审批、登记等手续。新设合并后新设立的民办学校,需要依法办理学校设立审批、登记等手续。民办学校因合并而需要注销的,报审批和登记机关依法注销。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包括申请终止办学和被终止办学两种情况。民办学校申请终止办学的,由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作出终止决议,报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民办学校被终止办学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作出终止办学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决定。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妥善安排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民办学校申请终止办学,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办学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

民办学校重大事项变更与退出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时,财务清算依据《广东省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明确了民办学校在重大事项变更与退出时,学校党组织要参与决策监督并依据党内有关法规规定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和民办学校要建立完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



责任编辑:王军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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