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时间:2026年01月16日 来源:秘书处 浏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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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26年1月10日在北京召开,期间一并召开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有关民主党派中央领导,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全国政协教科卫体领导,教育部领导,教育部有关司局及相关直属单位领导,中央社会工作部二局有关领导,有关兄弟学(协)会领导,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第十四联合党委领导应邀出席了大会。大会实到会员代表531人,另有280多名代表列席会议,实际参会会员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会代表人数的2/3,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到会人数,本次大会形成的各项决议有效。

会议对第三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第三届监事会工作报告,以及《章程(2026修订草案)》《会费标准(2026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经过全体代表的认真审议,依照相关程序,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一致通过《第三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第三届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会议一致通过《章程(2026修订草案)》,会后上报民政部备案。

三、会议一致通过《会费标准(2026修订草案)》。

四、会议一致通过《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会员管理办法》《内部机构管理办法》《会议培训收费与劳务支出标准》等内部制度修订稿。

五、会议以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届理事会共有251名理事、71名常务理事,刘林当选为会长,周坚、胡卫、俞敏洪、翟志海、于果、王玉芬、任芳、黄藤、陈登斌、李孝轩、胡建波、陆丹、何彬生、曹成杰、李永新、王文源、白玮、冯正垚、任萍萍、杨保成、吴俊保、张邦鑫、张应辉、陈伟志、欧阳少林、郑立国、拜文汇、郜晏中、施国连、黄纪云、盛振文、鲁加升当选为副会长,贾伟当选为秘书长。

六、会议以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四届监事会。第四届监事会共有36名监事,秦和当选为监事会主席,李健、王新奇、牛三平等9位同志当选为副主席。

七、会议认为,过去五年我国民办教育从规模扩张转向内涵建设,从同质竞争转向特色发展,在丰富教育资源供给、满足多样化需求、促进教育改革创新和稳就业、惠民生、促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教育强国建设的重要力量。会议号召,“十五五”时期要进一步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守正创新、担当作为,以更坚定的初心、更饱满的热情,全力投身“十五五”民办教育事业,努力在民办教育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上,展现新气象,实现新作为。

 

2026年1月16日


附件:

1.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2.第三届理事会财务报告

3.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三届监事会工作报告

4.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费标准(2026修订版)

5.中国民办教育协会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6.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26修订版)

7.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内部机构管理办法(2026修订版)

8.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9.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议培训收费与劳务支出标准






责任编辑:段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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