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关于组织召开民办学校师德师风教育推进会的通知

时间:2024年04月11日 来源:秘书处 浏览:19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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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区)民办教育协会、各民办学校:

为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师德师风第一标准的重要论述,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师风第一标准贯穿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全过程。总结师德师风教育经验成效,交流分享民办学校在师德师风建设中的典型经验,进一步推进师德师风建设走深走实。在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和教师工作司的指导下,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定于4月13日在北京以线上线下结合的形式组织召开民办学校师德师风教育推进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时    间:2024年4月13日下午14:00至17:30

线下地址:北京前门建国饭店

线上地址:扫码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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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方式

1.请各省、各地市民办教育协会、会员单位及民办学校设置分会场,积极组织线上参会。

2.请各分会场收集好电子照片,并于会后发送到中国民办教育协会邮箱guobao@canedu.org.cn。

三、会议内容

(一)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有关负责同志致辞;

(二)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有关负责同志作报告;

(三)教育部教师工作司有关负责同志作报告;

(四)民办学校代表交流发言。

四、会务联系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秘书处

郭老师18701313977(微信)

龚老师15319796611(微信)


附件:关于召开民办学校师德师风教育推进会的通知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2024年4月9日





责任编辑:闫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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