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监事会召开工作会议

时间:2023年03月30日 来源:秘书处 浏览:18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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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江西南昌理工学院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小华主持,副主席曹勇安、谢可滔、邹平,监事王世伦、刘军、朱惠芳、刘有忠参加会议。协会副秘书长侯健应邀参会。

会上,黄小华主席带领全体同志集体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曹勇安副主席传达了近期协会与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联合召开的“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座谈会”的有关要求和精神,邹平副主席汇报了监事会主要制度建设工作情况。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监事会内部一揽子工作制度,研究了监事会2023年工作要点及成员工作分工。

监事会主席黄小华在总结讲话中指出:监事会成员要带头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学习党的教育方针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理论武装,提高政治站位;要围绕协会中心工作履行监事会职责;要加强与协会各部门的工作联系,积极参加协会各类业务活动;监事会成员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就会员关心的问题和协会发展精准建言献策;监事会成员要加强自身建设,热心监事工作,带头履职履责,带头落实协会分配的各项任务,提高服务水平。






责任编辑:闫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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