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互联网营销师”新职业培训基地签约仪式在京举行

时间:2021年09月28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 浏览:13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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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下午,由中国轻工企业投资发展协会、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主办,轻工怀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承办的“互联网营销师”新职业培训基地签约仪式在京举行。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名誉会长王佐书、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理事长蔺琪,中国轻工企业投资发展协会理事长李国都,副理事长兼秘书长贾雅军,副理事长尹德京,轻工怀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于波,以及8所签约院校代表出席签约仪式,签约仪式由中国轻工企业投资发展协会理事长李国都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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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式开始首先由贾雅军秘书长介绍“互联网营销师”新职业申报情况,并就“互联网营销师”职业技能等级规范做了着重解读。

王佐书名誉会长在讲话中指出:教育的使命是富民强国,培训基地的签约既是荣誉也是责任,他要求:第一学校要加强领导,从严要求,严把质量关;第二要加强人力、物力、精力的投入;第三要积极总结经验,为新职业发展提供第一手资料;第四要迅速掌握“互联网营销师”职业技能等级规范中的各项要求,抓紧落实;第五要为行业培养更多的符合要求的高技术技能人才。

 签约仪式上,各职业大学分别与中国轻工企业投资发展协会签约,并接受轻工互联网营销师新职业培训基地牌匾。

   “互联网营销师”培训基地的设立旨在引导更多社会公众了解新职业、学习新职业和从事新职业,提升新职业从业人员整体技能水平,解决学生和社会人员就业需求,推动民办职业院校在新职业人才培养方面的探索和研究,为培养高技术技能人才打下坚实基础。

 





责任编辑:闫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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