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沈师附校在辽宁省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作典型发言

时间:2020年12月09日 来源:沈师附属学校 浏览:50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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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日,辽宁省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沈阳召开。沈师附校党委作为沈阳市唯一一所民办学校党组织代表,在会上作典型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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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委教育工委书记、副省长王明玉,辽宁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兼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王录卫,辽宁省教育厅厅长冯守权等领导和全省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参加电视电话会议。

       附校党委副书记张爱鑫在发言中,从附校党建起步“早”,抓得“实”,抓“实效”三个方面就附校20年的党建工作做了经验介绍。沈师附校能够从一所薄弱的农村学校走到全国民办教育的先进行列,正得益于始终坚持以党建工作为引领,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强大凝聚力号召力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二十年来,附校党组织在党委书记刘校长的引领下,持续开展党员党性教育活动,培育了风清气正的校园文化,实实在在地发扬了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会上,辽宁省委教育工委书记、副省长王明玉对沈师附校的党建工作与努力办学给予了高度肯定,他指出附校的党建工作“有亮点”、“有创新”、“有举措”、“有成效”,学校以鲜活生动的党建工作,践行“党的教育方针”。同时他还希望民办学校能够继续抓好党建工作,多措并举,认真回答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

       在十九届五中全会胜利召开的新形势下,沈师附校将继续坚持党建引领,努力为党和人民贡献一份风清气正、朴实务实的优质民办教育。



责任编辑: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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