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被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时间:2015年12月23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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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12月17日,民政部发布《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的决定》(民发【2015】232号),决定授予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等298个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同时被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的地方社会组织中,还包括江西科技学院、山东英才学院、西安外事学院、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河北传媒学院、山西工商学院、重庆能源学院、西安师范大学行知学院、郑州城轨交通中等专业学校、银川西夏新大地幼儿园、北京应用技术大学、天津市连邦职业培训学校、牡丹江市东北少林文武学校、青岛市市北区以琳特教幼儿园、开封市世纪星幼儿园、桂林新华电脑职业技术学校、六盘水市千惠职业技术学校、顶效开发区顶兴学校等18家民办学校(或民办教育机构)。
      
《决定》指出:“此次受表彰的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的共同特点是,模范遵纪守法,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运作程序规范,党团作用明显,社会责任感强,社会公信度高,发挥作用明显,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附件:

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的决定

民发〔2015〕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有关社会组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有力促进了我国社会组织平稳较快发展。广大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流、夯实执政基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并涌现出一批自身建设过硬、发挥作用明显的先进社会组织。
      
为充分肯定社会组织在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作出的积极贡献,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民政部决定,授予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等298个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此次受表彰的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的共同特点是,模范遵纪守法,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运作程序规范,党团作用明显,社会责任感强,社会公信度高,发挥作用明显,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希望受到表彰的社会组织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创造新经验,取得新成绩,作出新贡献。全国各级各类社会组织要向受到表彰的先进社会组织学习,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社会组织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改革创新、提升能力、诚信自律,自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社会组织发展道路。

        附件: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名单

民 政 部

2015年12月17日

 

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一、全国性社会组织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质量协会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中国氮肥工业协会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

中国皮革协会

中国服装协会

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

中国建筑防水协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中国黄金协会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

中国农学会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中华中医药学会

中国力学学会

中国电子学会

中国公路学会

中国兵工学会

中国航空学会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清华校友总会

浙江大学校友总会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

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中国爱国拥军促进会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

中华慈善总会

神华公益基金会

华润慈善基金会

安利公益基金会

爱佑慈善基金会

招商局慈善基金会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华民慈善基金会

中国种子协会

中国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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