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严隽琪:中国民办教育之我见

时间:2015年12月21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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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办教育之我见
——在第七届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大会上的讲话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进中央主席  严隽琪

(2015年11月29日 北京)

        首先,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全体参会代表和全国民办教育工作者致以诚挚的问候和崇高的敬意!
         一、深刻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
        我是有幸第二次参加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举行的年度大会,上一次是五年前,在郑州,那时正值《教育中长期规划纲要》发布不久。而今天的大会正值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之际,时机都很关键。今天来看民办教育的意义,更加认为绝不能将发展民办教育简单地理解为公共财政缺乏资金情况下的一种经费的补充之道,它的意义要丰富得多,它是教育事业重要的增长点、是教育改革的重要着力点、是社会建设的短板所在、也是教育经济的一个生长点。时代在进步,形势在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又处在一个新起点上,其标志就是五中全会提出了五大发展理念: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和共享发展。因此,在新时代的教育综合改革中,民办教育不能缺席;在奔向民族复兴第一个百年目标-实现全面小康的扶贫攻坚战中,民办教育不能缺席;在由多元社会主体组成的和谐社会建设中,民办教育不能缺席。
        二、激发民办教育的发展动力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和随之而来的分类支持的问题,关系到“公民办教育平等待遇”的法理依据。目前众多的民办教育机构可以分成三大类:一类是完全公益性和慈善性的学校,这类学校过去有,著名的如陈嘉庚办厦大、张伯苓办南开、马相伯办复旦等,现在也有,如我前些年去北京郊区考察过的吴青老师靠善款办的“农家女培训学校”。对于这类学校,我们对其支持和宣传的力度还远远不够!另一类是营利性企业,目前主要是培训机构,典型的如新东方,它已经上市,完全是按企业经营、按企业纳税,对于这两类,大家应该没有大的分歧意见。但是,大部分的民办学校却是处于这两类学校的“中间地带”,既没有登记为营利性的企业,又不是纯粹的公益性机构,现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就是针对这样的学校提出了一个“合理回报”的说法,以示鼓励。但 “合理”与“合情”、或“合法”是什么关系?“回报”是工资待遇还是资产得利也不清楚。希望通过研究,对分类问题能够有一个比较科学、比较全面、比较长期和比较可操作的说法。当然,在这个制度与政策的设计中,要坚持从国情出发,遵循自愿选择原则,妥善处理相关法律修订前后民办学校的法律衔接问题。
        三、民办教育协会要进一步发挥作用
        民进中央当年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的诞生大力呼吁和推动,是因为认识到民办教育应该有自己的行业组织。这个组织具有表达民办教育机构利益和呼吁的义不容辞的责任;负有在行业内组织联谊交流、组织互帮互助的功能;具有制定行业标准或职业规范、实现行业内部监督和行风建设的职责以及宣传树立行业信誉的使命。民进中央希望政府、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协会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努力,完善民办教育的治理结构,真正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学校依法办学、社会参与监督的充满活力的民办教育发展局面。
         最后,祝愿本次大会取得圆满成功,各位多多贡献真知灼见。祝愿更多拥有百年育人崇高理想的、有志于办高质量学校的教育家们投身到民办教育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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