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王文源:“支持与规范并举,调动民办教育积极性”

时间:2015年12月15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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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秘书长、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王文源接受中国教育报记者柯进专访时提出,落实“十三五”规划建议精神,需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教育的积极性,努力破解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的的产权制度、人事制度和经费来源渠道三大难题,增强民办教育发展新活力。此专访文章中国教育报发表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教育部网站、人民网、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网、腾讯网、网易、搜狐等多家重要媒体先后转载。
         如何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专家建议——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的建议提出,“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秘书长、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王文源认为,落实“十三五”期间对民办教育的“支持”与“规范”并举,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教育的积极性,需努力破解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的亟待破解的产权制度、人事制度和经费来源渠道三大难题。
  “民办学校的产权制度不明问题在教育法、高教法和本次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中基本没有涉及,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明确民办学校存续期间的‘法人财产权’,第五十九条明确民办学校终止时的债务清偿顺序,对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只作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这一原则且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导致‘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出资人对民办学校拥有何种合法的财产权’模糊不清。”王文源说,这种制度安排的缺失,导致难以吸引民间资金和社会资源真正进入民办教育,难以落实对民办学校资产的监督管理责任,难以界定有关各方对民办学校资产的法律边界,也难以真正落实对民办学校的鼓励扶持政策。
  “所以,无论从过去的实践看,还是着眼于未来长远的可持续发展,都应当在法律层面上对民办学校的产权作出适合我国实际的制度安排,这也是民办教育获得更高水平、更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王文源认为,一直以来,民办与公办有区别的人事制度,严重制约了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影响了民办学校办学质量提升,“这既需要国家层面加快作为事业单位的公办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也需要破解公办、民办学校人事制度的‘双轨’制,尽早实现‘并轨’。”
  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还远不止这些。事实上,过去30多年来,不论哪种办学模式的民办学校,社会捐赠、举办者实际投入、政府资助和学校其他产业开发等渠道的经费来源很少,民办学校基本上都依靠学生学费收入滚动积累发展和维持学校的运行,此外就是通过银行或其他方式举债运行,以学费收入还债。王文源认为,无论哪种形式,都会导致民办学校在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教育教学经费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经费不足。
  “十三五”期间如何破解?王文源建议,从政府层面看,一方面可采取有效措施,开通民办学校通过社会捐赠、举办者投入、政府资助、学费和学校其他产业开发等筹集办学经费的多种渠道;另一方面可通过法规建设、制度完善,规范民办学校的资产和财务管理。同时,在实施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的基本框架下,做好对新制度实施前存量民办学校财产权界定的过渡性安排,并从法律层面明确界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开放领域。
  目前,教育法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条中,对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未来的改革可能还需回答两个疑问——国有资产可否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学校?公办学校是否可以利用不属于‘财政性经费’的各种有形或无形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学校?”王文源建议,将国有资产、公办学校、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一并限制用于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学校。同时,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和本科层次以上高等教育阶段是否允许开办营利性民办学校问题上,应当慎重研究,以小范围试点启动为宜。从国际上营利性教育实践情况和我国高等教育供求关系角度来看,现阶段,在本科层次以上高等教育领域不宜设立营利性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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