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第九届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大会重要补充通知

时间:2017年11月17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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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
  
为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民办教育新法新政,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推动新时代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由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主办、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承办的“第九届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大会”定于2017年12月15日(星期五)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举行(12月14日下午报到)。
  
为进一步体现我会公益精神,减轻会员单位负担,使本次发展大会更好地凝聚共识,形成大会良好氛围。经研究,在确保为所有与会者提供大会优质服务和良好的学习交流内容的前提下,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和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的所有在册会员、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参加本次会议的会务费全部由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和有关协办单位承担。中民协和上海民协会员、中民协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参加本次会议,无需支付会务费,往返交通和住宿费自理。凡已经向组委会支付会务费的会员,待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将全额返还费用。非会员参会会议费标准不变。
  
本次会议限定规模1000人,还有部分名额,有意参会的会员请抓紧报名,额满即关闭报名窗口。各省协会推荐的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本次学习培训。无故缺席者,将可能被取消候选人资格。凡未提前报名者,现场恕不接待。
  
报名交费与酒店预定请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  
          
  或打开网址:http://u414539.viewer.maka.im/k/AQ30A7Z2        
  会
务联系 
  1.上海民办教育协会联系人:
  叶 娟:138-1813-8799
  印佶珉:137-7432-2459
  闫露希:159-2182-3014
  联系电话:021-23560528、021-23560533
  
2.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联系人:
  段老师:136-6100-7530
  郭老师:187-0131-3977
  联系电话:010-84638483、84638459(转802或801)
  特此通知。    

  附件:第九届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大会议程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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