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年11月13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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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民办教育工作者加入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要求,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协会统一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证书。协会授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发展会员。

第二章 单位会员

        第四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独立设置的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民办教育相关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文化机构,均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第五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中国民办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申请的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相关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二)由协会审核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统一颁发会员证书。
        第六条 协会与单位会员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协会通过以下方式对单位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
      (一)编发简报,沟通信息,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二)召开协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
      (三)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四)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五)提供单位会员交流平台,协助单位会员举办活动;
      (六)帮助单位会员争取政府购买服务和参与社会服务项目;
      (七)反映单位会员的意见、要求、呼声和困难等;
      (八)利用协会宣传信息平台,为会员宣传办学经验。
        第七条 单位会员通过以下途径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
       (一)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参加协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第八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每年1000元。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九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可以申请成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至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秘书处;
      (二)由协会审核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统一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每年200元。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科研任务;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 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和解释权属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秘书处。
 
 
        附  件:1.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2.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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