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26修订版)

时间:2026年01月20日 来源:秘书处 浏览: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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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会员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章程》及民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教育科研机构、地方民办教育协会、相关企业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原则上应为独立法人,特殊情况下法人组织的内设机构也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如高等院校或教科研单位内部的研究院(所)等。

民办教育工作者、民办教育研究人员或相关专业人士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三条 会员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会员证。

第四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会员发展领导小组审批和管理会员,会员发展小组由协会有关领导、党组织代表、有关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监事会代表组成。

第五条 会员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会各部门(分支机构)本着质量与数量并重的原则大力发展新会员,会员数量应与民办教育规模及发展状况相匹配。

第六条 会员发展是组织建设的核心工作,协会将会员发展纳入对各部门(分支机构)评价与考核的指标体系。

第七条 各部门(分支机构)要完善会员数据库建设,精准对接会员需求,搭建起“找得到、聊得通、能合作”的会员交流合作网络。

第二章 入会条件

第八条 会员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纪守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积极贡献力量。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一)拥护协会章程,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二)近年内无犯罪、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不良舆情;

(三)参与民办教育科学研究、管理、行业服务或民办教育实践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入会可通过组织推荐、会员推荐或个人自荐。协会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各地方民办教育协会可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加入协会。协会会员可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加入协会。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也可以自荐。

申请书需附带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信息登记表;法人组织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在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还需提供办学许可证;个人会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履历及相关成果、成绩;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二)材料核查。发展会员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通过地方民办教育协会、相关会员和网络大数据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全面了解。

(三)审定确认。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会员发展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四)办理入会。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于一个月内完成注册登记并交纳会费;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章程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免费或优惠参加协会和分支机构举办的活动、项目与课题研究;

(四)按照规定发起成立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报送会员教育教学创新成果或相关典型经验,利用协会宣传平台宣传会员取得的成绩;

(六)根据具体情况,与协会或分支机构联合举办相关重大活动;

(七)根据具体情况,获得协会相关政策阐释或法律维权服务;

(八)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声誉与合法权益;

(五)承担协会委托的科研、调研、培训等任务;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协会和分支机构组织的活动。

第五章 会籍和会费管理

第十三条 会费标准和会员期限:

(一)普通会员会籍自批准入会之日起计算;

(二)会费可按年交纳,或一次性交纳多年。未按规定交纳会费将视为自动退会;

(三)地方民办教育协会为当然单位会员,免交会费;

(四)会费标准按照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费标准》执行;会长、副会长,每年10万元;监事会主席、副主席,每年3万元;常务理事及分支机构副理事长,每年1万元;理事及分支机构常务理事,每年3000元;会员及分支机构理事,每年1000元;

(五)来自同一单位的同一人员既在协会担任理事或常务理事,又在分支机构理事会担任职务的,其会费按照较高的层级交纳,无须重复交纳;

(六)来自同一单位(实控体)的不同人员分别在不同的分支机构担任职务,须分别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费由协会统一管理。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协会财务相关规定使用。协会秘书处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会费收取和使用情况。会费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厉行节约,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第十五条 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有特殊困难的会员,提出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审批,可酌情减免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资格有效期内,会员主动要求退会,须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资格取消且不再享有相应的会员权利。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已退会会员如希望重新入会,需按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会员发展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类型分为警告、通报批评和开除会籍。

(一)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不当言论;

(二)违反协会章程或其他规章制度,对声誉或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三)引发不良舆情,给行业带来重大负面影响。

当事人如对处理意见持有异议,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会议裁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闫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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