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在杭召开民办中小学校长座谈会

时间:2024年03月07日 来源: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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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民办中小学高质量发展,3月5日,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在杭州绿城育华学校召开民办中小学校长座谈会。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舒培冬,省教育厅基教处处长徐继彬,省教育厅规划处副处长杨世有应邀参加。省民办教育协会会长葛为民主持会议,常务副会长叶向群、副会长兼秘书长林晓鸣等出席。全省民办中小学共20多位校长、办学者参加。

围绕“进一步促进民办中小学高质量发展”这一主题,与会校长们就当前民办学校发展中的质量与特色、政策与机制、师资队伍建设、合作办学与教材、招生与办学自主权等方面,谈发展措施,讲做法体会,提建议意见。大家既分析了面临的新机遇和挑战,也表达了为实现《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基础教育扩优提质任务的信心。

舒培冬在讲话中指出,民办中小学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其高质量、有特色发展,要根据实践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并明确提出四点要求:一是抓育人,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二是抓质量,质量是生命线;三是抓特色,特色办学才能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四是抓创新,主动适应新科技,赋能教育质量提升。他说,我们要坚守为国育人的初心,怀揣教育强国的使命,守正创新,化困难为机遇,顺势而为,实现浙江省民办中小学教育的高质量发展。

葛为民在总结讲话中强调,党的二十大提出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民办教育不可或缺,我们要坚定不移走高质量、特色化发展之路,全力以赴提升民办中小学的办学质量,为高质量教育体系的构建作出贡献。







责任编辑:闫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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