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云南省民办教育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全省民办教育发展大会在昆明召开

时间:2023年05月23日 来源:云南省教育厅 浏览:5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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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推动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云南省民办教育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全省民办教育发展大会在昆明召开。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省民办教育协会原会长梁公卿,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杜俊军,省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副主任董和春,省教育厅副厅长曾继贤,省民办教育协会会长邹平等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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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指出,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云南民办教育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在系列支持和规范政策推动下,平稳有序地步入了分类发展的新阶段,为全省各级各类教育加快普及和发展,实现历史性跨越作出了积极贡献。

会议要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教育公益属性,切实把民办教育办成良心事业。要站在建设教育强国的政治高度和战略高度,聚焦教育强国建设使命任务把握民办教育角色定位和发展方向,着力推动民办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协调发展、高质量发展。要以规范发展为基本转型,不断转变思想观念,加强内涵建设,增强适应能力,努力在教育强省建设中作出新的贡献。

会议选举产生云南省民办教育协会第五届理事会领导班子,邹平同志当选协会新一届理事会会长。会议邀请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研究所所长王烽、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董圣足,就民办教育的政策重点和新形势下民办学校转型发展等问题作报告。






责任编辑:闫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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