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陕西省教育厅印发《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3年05月22日 来源:陕西省教育厅 浏览: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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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陕西省教育厅印发《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分为综合类、民办教育类、教育考试类、中外合作办学类、教师类五大类别59种不同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和自由裁量标准。《意见稿》明确,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教育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指导标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不作为行政处罚文书的引用依据。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出现以下情形从轻或从重处罚

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其行政处罚分别对应情节轻微、情节一般、情节严重三个基础裁量档次。

《意见稿》同时明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以及从轻处罚等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重处罚的: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或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五)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六)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九)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此外,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裁量幅度的,直接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无需划分裁量阶次。明确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和自由裁量标准   

《征求意见稿》分为综合类、民办教育类、教育考试类、中外合作办学类、教师类五大类别59种不同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和自由裁量标准。 

比如,违法行为为“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处罚依据是《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时,裁量基准是通报批评;对民办学校,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是,裁量基准是责令暂停招生;对民办学校,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时,裁量基准是吊销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此外,还针对“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行为”“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行为”“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教职工实施《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 


附件:1. 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

          2. 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责任编辑:闫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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