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第2号预警:群策群力 织牢防溺水“安全网”

时间:2019年05月13日 来源:教育部 浏览:4755

字体放大字体缩小

      近期,气温回升较快,宁夏贺兰县、海南琼海市、江西九江市、广东东莞市、湖北松滋市等地相继发生溺水事故,造成19名学生溺水死亡,教训惨痛。为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特发布2019年第2号预警,提醒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家长要严格落实学生防溺水要求,群策群力,切实织牢防溺水“安全网”,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学生防溺水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逐级压实学生防溺水工作责任,形成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良好局面。

  二、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途径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各界防范学生溺水安全警惕,切实落实好辖区内河、塘、沟、渠等危险水域的登记和排查工作,不断更新和完善安全隔离设施和警示标牌,对危险水域实施定时巡查,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溺水事故,第一时间进行救援。

  三、中小学校要在关键时间节点,印制“防溺水致家长信”,发送至每一名学生家长。要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防溺水安全教育活动,深入剖析溺水事故的极端危害性,让学生心灵受到震撼,让每名学生都牢记“六不”,对危险水域产生警惕,切实提高学生避险意识和自护能力。

  四、学生家长要提高孩子防溺水的安全意识,切实履行好看管职责。学生离校期间家长(监护人)要加强看护,坚决制止学生到危险水域下水游泳的行为。对水域较多的地区,应当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形成联防联治的局面,确保学生安全。



责任编辑:赵磊

分享:

你知道你的Internet Explorer是过时了吗?

为了得到我们网站最好的体验效果,我们建议您升级到最新版本的Internet Explorer或选择另一个web浏览器.一个列表最流行的web浏览器在下面可以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