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教育部:切实做好民办教育领域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

时间:2017年04月26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3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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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信部、公安部、民政部、住建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14家国家机关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
  教育部表示,高度重视加强民办教育机构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明确要求,密切关注民办教育机构等新的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教育部去年以来主要开展了两个方面工作:
  一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和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发电(教电〔2016〕13号)督促各地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务院(教财〔2016〕1号);发文(教财厅〔2016〕1号)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完善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另一方面,会同有关部门,从以下三个层面,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法律政策:一是推动法律修订,明确分类管理原则。去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作出了16项修订。确立了民办学校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原则,并对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的民办学校,对其法律责任进行了重申。
  二是印发若干意见,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去年12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在出台系列政策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同时,要求各地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
  三是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具体政策要求。去年12月30日,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重点解决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民办学校“到哪里登记”、“怎么登记”的问题;同日,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就加强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建立学校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办学风险;营利性民办学校应统一财务核算;对财务状况、招生行为等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切实加强监管;对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列出负面清单等。
  教育部表示,下一步,将按照国发〔2015〕59号文件要求和本次会议精神,进一步督促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教育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同时,根据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研究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督促各地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推动各地出台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文件,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切实做好民办教育领域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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