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三、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北京民办高校首家辅导员学院成立

时间:2026年10月09日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浏览: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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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施剑松)北京城市学院辅导员学院成立大会日前在学校顺义校区举行,意味着北京民办高校首家辅导员学院正式成立。北京城市学院党委书记龚裕在会上宣读了《关于成立北京城市学院辅导员学院的决定》。与会领导、嘉宾共同为学院揭牌。现场,北京城市学院为辅导员学院特聘专家代表及教研室负责人颁发聘书。

北京城市学院党委常委、副校长袁佳说,辅导员是高校育人体系中最贴近学生、最基础也最关键的一环。成立辅导员学院,是学校推进“四全育人”、构建高质量思政工作体系的务实举措。北京城市学院学工委副书记陈怡介绍,辅导员学院成立后,北京城市学院将聚合校内外优质资源,围绕辅导员成长发展需求开展分层分类培训、实践研修、课题研究,持续提升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其中,“高校学生心理危机甄别与应对”沉浸式工作坊将设置投票分享、案例讲授、小组演练、现场点评等环节,让辅导员在真实场景中学习识别学生心理危机信号、研判风险和应对处置。

成立大会后,围绕辅导员育人能力提升,北京城市学院全体辅导员还开展了专题研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原党委书记韩宪洲作主旨报告。在“同城共育——辅导员队伍高质量发展对话”环节,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姚梦竹、北京交通大学周彦君、北京城市学院刘莹3位优秀教师宣讲团成员结合学生工作实践分享育人故事。



责任编辑:王军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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