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关于邀请参加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中华文化国际传播专业委员会成立筹备工作的函

时间:2025年07月23日 来源: 浏览: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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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走出去”战略,推动民办学校在国际文化传播中的协作创新和品牌建设,协会拟于近期成立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中华文化国际传播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专委会由北京城市学院联合19所民办院校共同发起,理事长拟由教育部中外语言交流合作中心原副主任胡志平担任。现诚邀有关民办院校、专业机构或个人积极加入,共同打造民办教育中华文化国际传播工作平台。

一、工作目标

专委会将整合教育、文化、外事等资源,搭建跨校、跨领域的中华文化国际传播合作平台,推动民办教育在国际交流与文化传播领域积极发挥作用。

二、工作重点

资源整合:借助语合中心、海外孔子学院、驻外机构等渠道和项目,打造民办教育特色中华文化传播项目。

品牌塑造:通过短视频大赛、三巡工程(巡演/巡展/巡讲)等活动,展示各单位国际文化传播成果。

根据工作安排,计划于2025年9月中旬召开专委会成立大会,有意愿申请加入专委会理事会或参与专委会工作的单位与个人可与筹备工作小组联系。

联系人及方式:姜老师18810651905,prciclefornuc@163.com


附件:1. 参与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中华文化国际传播专业委员会成立筹备工作单位(个人)信息登记表

         2. 关于邀请参加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中华文化国际传播专业委员会成立筹备工作的函


中国民办教育教育协会秘书处

2025年7月23日







责任编辑:闫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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