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李连宁:以教育法治促进教育强国建设

时间:2025年05月27日 来源:《中国教育报》2025年5月7日第4版“教育法治”周刊 浏览: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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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进程中,教育强国和依法治国相辅相成。在教育法治建设过程中,应着重关注以下问题。

明确教育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

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是法治的核心和灵魂,教育法治的价值取向是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的。教育法治进程中,体现出以下四种主要的价值取向。

第一种价值取向是发展教育事业。如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教育法治建设最初阶段的价值取向更注重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第二种价值取向是建立教育制度。立法本身就是建章立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章就涉及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以及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等。建立制度本身就是教育立法的重要价值成果。第三种价值取向是规范管理。1990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2003年《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这些立法目的都很明确,表明规范管理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但是绝不能仅停留在管理的层面。第四种价值取向是权益保障。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时,在第一条明确“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凸显了权利保障的价值取向。2016年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时,在“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后增加“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也体现出权利保障的价值取向正在逐渐增强。在教育法治进入完善发展阶段,要更加注重权利保障的价值取向。

加速推进教育法典编纂

研究编纂教育法典已经写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法典编纂列为国家立法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新要求和立法水平的重要标志。现有的教育单行法确实不少,但存在着重复交叉、部分内容缺失的情况,一些陈旧落后的规范不适应新情况,无法解决新问题。另外,教育法律的操作性不强也导致教育执法不力。这些都需要通过编纂教育法典来解决。教育领域已经有了一批教育单行法和大量教育行政法规,在编纂法典时,可将经过实践检验的教育法规、规章编入教育法典,补充教育法律的不足;同时适当增加新的法律规范,使教育法治水平得到整体提升。

现在教育法典编纂的难点是如何确定法典的范围与体例。随着现代社会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管理规范越来越复杂,要想编纂一部大而全的法典是不现实的。因此,现代法典编纂的一个重要理念是“适度法典化”,我国的民法典遵循了适度法典化的理念。教育法典的编纂也应该走适度法典化道路,可以将国民教育体系作为教育法典编纂的主线和主体。

至于教育法典的体例,尤其是分则编究竟如何编纂,学界有各种观点,如主体说、要素说、制度说等。笔者认为,不要单纯持某一种思路,而要把这些因素整合起来,遵循国家的基本教育制度,采用制度的不同阶段、不同类型来划分各个分编。涉及教育主体的内容,可以单列一些专编;涉及条件保障,包括信息化、投入等,可作为单编;涉及教育的对外交流合作,也可以作为单编。

全面加强教育执法

在教育强国建设的进程中,要把教育执法作为教育法治建设的重点,全面加强。一是在教育法典编纂时,切实完善与加强教育法律规范的操作性,让教育法典成为可操作、可执行的法典。二是建立有效的教育执法机制。明确教育执法监督的机构、职责及程序,建立必要的教育执法部门协同机制,形成教育执法合力,让教育执法硬起来。三是建立教育法治监督机制,支持社会公众、媒体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监督,疏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社会公众关注的教育法律诉求。四是加强教育执法队伍建设,依托各地政法院校开展教育执法培训。五是逐步收集整理形成教育执法案例,为教育执法提供判例指引。另外,执法过程还可能产生大量纠纷争议,往往与育人有着紧密关联并对育人产生深刻影响,对其处理更多要通过调解仲裁渠道。因此,还要建立健全教育纷争的调解仲裁制度,用软执法的方式化解教育纷争。

学会运用教育法治思维

教育法治建设一个最容易忽视的事情是有了法律却不会运用法律。我们要大力宣传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法治思维与政治思维、道德思维、经济思维、科技思维等不同,法治思维是在综合运用政治、道德、经济、科技等多种思维方式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形成法律规范及其所体现的法律精神、法律原则,对相应的行为、主张、利益诉求和关系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教育是关系人民群众个人发展切身利益的大事,法治是国家治理、利益博弈的最大公约数。在推进教育强国建设的进程中,要运用好法治思维,不仅要学习法治思想、法律理论、法律知识,更要学会法治思维的方法论,抓住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目的合法五个要素,有效地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教育法律关系,发展教育事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教育权益,推进教育强国建设。

深化教育法学学科建设

教育法学是一门综合性的独立学科,但现在确实还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教育法学的一些制度理论问题也需要深入研究,如教育权的内涵和范围、教育权的主体和客体等。教育法学界应排除门户之见,形成合力,分工合作,共同构建完整的教育法学的学科体系。相应地,在学会建设上也应有一个独立的学会。现今已有一些相关的学术团体,但都是作为二级专委会或分会,如“中国教育学会”中设有“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分会”,“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下设“教育法治专业委员会”等。教育法学学界需要整合上述学术团体,建立有凝聚力的“教育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闫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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