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中原科技学院与加拿大荷兰学院举行中外合作签约仪式

时间:2024年07月08日 来源:中原科技学院 浏览:3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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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中原科技学院与加拿大荷兰学院在前期长达8年的线上、线下,多层次、多领域的沟通交流基础上,签署了中外合作备忘录,同时就工程造价、数字媒体等5个专业的合作办学与加拿大荷兰学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交流和沟通,双方达成合作共识,并签署5个专业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

据悉,中原科技学院与加拿大荷兰学院自2016年建立合作关系至今,一直保持着稳定友好的交流互动。2016年11月,双方就已经对两校合作办学的可能性和合作模式进行了初步探讨,此次校长赵健、副校长杨新新受邀赴江西九江参加7月1日至5日的“第八届中加合作办学示范教学交流研讨会”,并签署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开启了两校更加积极、更有成效、更加务实的交流合作。另外据悉,与加拿大荷兰学院的签约仪式也是此次研讨会的重大事项之一。加拿大荷兰学院教务总管Devin Docherty、国际合作与亚太事务部主任陈玉玲、副主任邱洪涛等参加了此次签约仪式。

双方对两校的合作充满信心,并表示要以此次正式签约为契机,融合创新双方优质资源、搭建高层次合作平台、深化务实合作,助推双方合作常态化、多元化,拓宽交流合作渠道,在现有基础上,探索合作模式创新,实现高水平互利共赢,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共同培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跨文化沟通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国际化技术人才,为中加两国的友谊行稳致远做出教育合作的应有贡献。








责任编辑:闫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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