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陕西五部门印发《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类别细目清单》

时间:2023年05月29日 来源:陕西省教育厅 浏览:8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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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教育局、科学技术局、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科学技术局、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行政审批服务局,韩城市教育局、科学技术局、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科学技术局、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加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陕西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类别细目清单》。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在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适用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为“实施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监管过程中抓好贯彻落实。尚未明确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部门的地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双减”协调机制的作用,提请当地党委政府尽快依法依规划分审批职能。

各地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双减”工作协调机制牵头作用,针对同时开展多个类别培训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强化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调整,明确牵头监管部门及配合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避免出现监管盲区。

非学科类培训类别细目清单根据新出现的培训类型实行动态调整。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陕西省体育局
陕西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
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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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闫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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