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张改平委员:建议拓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融资途径

时间:2023年03月06日 来源:新京报 浏览:4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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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河南农业大学教授张改平今年带来了《关于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财政金融政策创新的提案》,建议改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财税政策环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以及拓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融资途径,扩大办学资金来源。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存在财政和金融政策供给不足等问题

       张改平提到,截至2021年,民办高校的数量和在校生规模占据全国普通高校和在校生的1/4左右,民办高校在扩大教育资源供给、增加多样化教育选择以及促进教育体制创新等方面均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对民办教育施行分类管理后,在公布数据的全国14省范围内,选择成为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的高等院校多达74%。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公益性决定了资本不可能依靠举办这类民办高等教育获利,然而这类高校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财政和金融等政策供给不足,存在财政政策配套不完善、金融市场融资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使其办学投入状况不容乐观,易于陷入筹资困局。”张改平指出,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经费基本来源于学生的学费,依然是“以学养学”的外延式规模扩张发展模式;二是缺乏相应财政金融配套政策支持。《民促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了“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民促法》实施条例第60条也规定了“民办学校可以以未来经营收入进行融资”。但由于受到“教学校舍等公益性教学设施不得抵押、非营利性学校作为保证担保主体不适格”等现有政策限制,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难以打破融资规模和资金使用受限、融资成本较高等困境。

        另外,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非公办性质决定了其在政府补贴、土地划拨等方面与公办高校仍有明显差距,难以获得获取相对稳定的可预期的常态化政府补贴,并且无法像公办学校一样,获取无偿的划拨土地。

建议合理降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税收

       基于此,张改平建议给予民办非营利性高校结构化的法律和政策支持。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屏蔽了资本的逐利性,与公办高校并无本质性的差别。”他建议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对应松绑,明确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享有与公办高校同样的法律地位与政策支持,合理降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税收;减免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税收,将现缴纳税额全部或高比例转为教职工的社保福利经费,保证民办高校教师社保经费不低于当地公办高校平均水平,稳定师资队伍。与此同时,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财政投入,创新财政资金管理模式,设立民办非营利性高校专项资金账户,提高财政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效率。

        他还建议完善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快开发适合民办高校特点的金融产品,如尝试以学费收入为还本付息来源的资产证券化;鼓励金融机构与民办高校合作,定制高校私募债券,并适时扩大高校专项债适用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大型非营利民办高校申报地方政府高校专项债;以金融机构为中介,多维度开发适应不同需求的民办高校金融产品组合。探索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金融服务方式。鼓励地方商业银行优先支持地方民办高校的资金需求,同时借助于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解决民办高校部分固定资产的资金问题。

       与此同时,教育、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可以引导当地国有担保增信机构为非营利民办高校融资提供担保,推行非营利民办高校中长期贷款利息补贴,积极协调金融机构通过债务重组、置换等方式化解债务压力。

      “建议政府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支持政策,对办学质量合格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给予与其办学质量、社会效益相匹配的政府补助。”张改平在提案里表示,在限定用途的前提下,加大对非营利高校土地划拨力度,将拟出租、转让闲置的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优先用于扶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支持其利用这些增量资源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亟须的人才。



责任编辑:郭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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