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关于印发《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费征收与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版)

时间:2012年05月11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4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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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民协〔2012〕2号

  关于印发《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费征收

  与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版)

  通 知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全体会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费征收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以来的情况,经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长会议研究决定,并书面征求我会全体会员意见,对《办法》中的会费标准、交纳方式与时间、会费减免、实施时间等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费征收与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费征收与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版)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协会 会费 通知

  

 

  抄报:教育部社团办、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管理处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办教育协会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办公室 2012年4月19日印发

  

 

  共印610份

  附件: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费征收与管理办法

  (2012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证协会工作职责的正常履行,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以及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利息、活动与服务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会员会费标准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1.个人会员会费每年200元;

  2.团体会员会费每年1000元。

  鉴于本会为自筹经费性质的行业协会,本会会员可以捐赠等多种形式支持协会工作。

  第四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交纳会费可以通过银行转账,账户名称: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紫竹支行;账号:0120 0142 1000 1284。也可直接持支票到协会财务部门交纳。协会开具正式票据。

  第五条 本会第二届理事会任期五年,原则上会员一次交齐五年会费。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缓交或减免。

  第六条 会员交纳的会费,是协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按期足额交纳会费是协会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交纳会费确有困难,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依照本会章程可以酌情减免会费。

  第七条 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主要包括:

  1、正常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

  2、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等经费;

  3、为会员提供服务、学习资料和培训的经费;

  4、开展国内、国际合作交流的经费;

  5、开展科学研究和信息宣传的经费;

  6、经会长办公会批准的其他必要经费。

  第八条 协会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账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会费收支情况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按规定接受监事会及有关单位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需提交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9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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