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第四期概况——《实施条例》与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大型系列讲座

时间:2021年08月08日 来源: 浏览:2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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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下午,由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组织主办的“《实施条例》与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大型系列讲座”第四期圆满举行。本期主讲嘉宾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总顾问,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副秘书长、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李连宁,主持人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顾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原主任叶齐炼。李连宁总顾问以《实施新条例 开创新局面——依法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为题,从深刻认识当前民办教育的形势、深入领会实施条例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主要内容、依法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的高质量发展,必须运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等三个方面进行了精彩阐述。

李连宁总顾问首先指出,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民办教育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乃至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尤其体现在教育体制改革、教育事业发展、增加教育投入、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等方面,因此,我们要增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的信心。同时,他指出,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民办教育经历了一个不断改革、创新、探索的过程,国家对发展民办教育的政策几乎是全方位放开。因此,经过这么多年的探索,现在需要进行深入分析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完善规范,加强治理。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民促法实施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因此,要认识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应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包括我国教育发展战略、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为党育人和为国育人的教育目标、智能化学习模式以及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等。

结合以上分析和当前民办教育发展形势,李连宁总顾问重点解读了新条例以下十二个方面内容:明确民办教育发展的定位;进一步加强党对民办教育的领导;落实分类管理改革,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支持;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完善对营利性办学的规范;明确规范民办学校的关联交易;对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做出明确限定;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做出了新的规定;第一次从立法上对集团化办学做了规范;完善了民办学校的招生规范;强化民办学校教师、职员的权益保障;完善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机制;条例还第一次从立法上对在线教育做出规范。

最后,李连宁总顾问总结指出,贯彻实施好新条例需要各方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跟踪调研条例实施过程的新情况、新问题;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不能仅从字面机械理解条例内容,要避免“一刀切”;必须运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的高质量发展,做到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和目的合法。希望各方以新条例的贯彻为契机,共同开创民办教育依法治理和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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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闫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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