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0年11月26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76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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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职责的正常履行,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 》(发改经体〔2017〕1999 号)和《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标准

       1.会长、副会长会费,每年8万元;    

       2.常务理事会费,每年1万元;

       3.理事会费,每年3000元;

       4.会员会费,每年1000元。

     第三条 会费交纳

  1.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一届5年,会费可一次性交齐,也可按年度交纳;

        2.普通会员会费一次至少交纳2年,最多5年;

   3.以个人身份入会的会员会费可减免,遇特殊困难的单位会员会费可申请延期交纳或减免,具体办法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4.会费交纳账户名称: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紫竹支行;账号:0120 0142 1000 1284。本会开具正式会费票据。

       第四条 会费使用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支出。主要包括:

        1.正常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

        2.党建工作与教育扶贫经费;

        3.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等经费;

        4.为会员提供服务、学习资料和培训的经费;

        5.开展国内、国际合作交流的经费;

        6.开展信息宣传的经费;

        7.经会长办公会批准的其他必要经费。

        第五条 会费管理

  1.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2.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服务于行业”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3.本会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与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账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 本会将定期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并按规定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经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起实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郭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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