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郑州市召开民办教育工作会议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来源: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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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教育作为国民教育重要组成部分,规范民办教育,不仅涉及千家万户利益,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大问题。6月22日下午,郑州市教育召开民办教育工作会,对民办学校近期一些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张少亮针对郑州市卫生城市创建、校园安全、疫情防控以及当前民办教育的主要工作提出六点要求,一是严格办学方向,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教育全过程。一定要坚持公益性这个出发点。二是要严格防疫工作常态化管理,不能掉以轻心,不能放松警惕。三是要严格安全防范,在安全检查中,一定要从严。我们的学校校长和我们的学校举办者,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加大这一块的投资,加大这方面的检查督查力度。四是要严格招生纪律,招生是我们办学行为规范的一项重要工作。无论是基础教育,还是中职教育,都要严格按照要求去做。五是要严格督导检查,各民办学校要在招生学校门前设置公示牌,将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时间安排、学校信息、录取情况等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六是要严格责任追究,各民办学校要严格规范自身办学行为,坚决推进依法办学、诚信办学,维护良好的郑州教育生态。

  会上,市教育局体卫艺处、安保处、民办处、法规处、基教处分别针对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学校安全工作、近期民办教育工作、招生工作进行了安排。民办学校代表现场签署招生承诺书并进行表态发言。



责任编辑: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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