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秦和:做好人才工作 支撑东北振兴

时间:2019年03月12日 来源:吉林外国语大学 浏览:4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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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资本、土地、科技等,构成了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从人力资本的角度来看,随着人类全面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科技的创新,根本靠人才。人力资源特别是高层次人才资源对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具有更加重大意义。某种程度上讲,甚至觉有决定性的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加大力度实施东北振兴战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到东北3省考察指导,主持召开座谈会,对振兴东北提出了明确要求。总书记特别强调,要多方面采取措施,创造拴心留人的条件,让各类人才安心、安身、安业。

       当前,东北地区人才形势严峻,下一步振兴东北,迫切需要提高人才工作站位,加强人才工作的系统谋划,着眼于整个东北地区的产业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采取多种措施,为东北地区招揽储备一大批高层次人才,为东北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为此,我建议:

       第一,建立健全东北地区人才工作机制。建议在东北振兴工作机制的总体框架下,由国家有关部门牵头,各有关方面参加,定期会商东北振兴人才工作,将人才工作纳入东北振兴的重要议程,共同研究破解东北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人才“瓶颈”。通过这个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统筹谋划,切实加大协调力度,重点解决人才需求信息不对称、人才支撑条件不足等实际困难。

       第二,加大对东北振兴的人才倾斜力度。解决东北地区的人才困难,需要国家层面给予特殊的支持。建议在国家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之下,面向东北振兴,着眼于具体行业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设立特殊人才岗位,在户籍、编制、待遇等方面,给予创新性的政策,为东北地区培养和输送一批高层次人才。国家层面给予特殊支持的人才岗位,要体现任务导向,确保能够真正为东北振兴服务。

       第三,重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的流动,往往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但高层次人才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力资源,非常稀缺,市场配置往往会失灵。特别是东北地区情况特殊,成熟的人才市场尚未形成,需要政府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尤其要以适当方式,动态掌握人才情况,重点关注关系全局、关系长远的重大人才需求,重点解决高层次人才需求信息不对称、配套政策不完善的问题。对其他地区到东北地区高校、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业任意“挖人”的现象,也要以适当方式给予干预,并建立人才流失的补偿机制。

       第四,大力改善东北地区人才工作环境。吸引人才,为人才流失“止血”,实现才尽其用,从根本上讲,需要良好的人才工作环境。为此,一方面,要推进薪酬制度改革,大力改善人才待遇,营造尊重人才的氛围,改革人才考核机制,给人才充分的施展才华的空间。另一方面,要严格人才选拔,确保选出真正优秀的人才。为此,要探索建立有独立的第三方参与的人才选拔和评价机制,确保真正意义上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增强东北地区人才“造血”功能。东北地区布局了一大批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有一大批关系国家战略的大型国有企业。这些都是人才培养的沃土。要依托这些平台,立足本地区培养高层次人才,确保所培养的人才为东北地区所用,形成人才“造血”机制,为东北振兴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动力。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吉林外国语大学校长)


责任编辑:郭  宝


责任编辑:郭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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