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牛三平:关于对网络在线教育立法的建议

时间:2019年03月08日 来源:山西省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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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全国网络在线教育平台市场规模呈现“井喷式”发展态势,在线教育的网民使用率不断提高,据统计,2017年中国在线教育市场规模达到2400亿元,2018年突破3000亿元,2018年上半年,中国在线教育网民使用率达到21.40%,手机在线教育网民使用率达到18.10%。在线教育平台市场前景广阔,在线教育用户规模将保持15%左右的速度继续增长,到2024年预计突破4亿人,总体市场规模将突破4500亿元。(数据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2019年中国在线教育行业市场前瞻分析报告》)。    

       然而,网络教育在线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的背后却显现出一系列问题,乱象丛生,无人监管,机构之间恶性竞争、无资质办学、学费被挪用、热衷于“超前教”、维权不明、“拿钱跑路”等现象,急需相关的监管法律尽快出台。

       目前,我国对“在线教育”尚无明确的监管政策,行政机关执法依据不足,导致该行业准入门槛较低,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严重,各类创业公司打着教育的名义牟取暴利,打一枪换一炮,对教育行业造成比较严重的冲击。现行的与培训行业有关的监管条例有两项,一项为2018年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意见》,然而《意见》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学线下培训机构,对整个培训市场以及线上培训并没有提及,另一项是2018年11月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三部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仍是针对线下培训机构,对于线上并没有涉及。

       自2018年10月,网络上陆续有人爆料上海理优教育停课跑路,导致学员无法上课,学费无法退还。类似的事情近年来已多次发生,机构动辄“玩失踪”,暴露出市场火热背后隐藏的风险,其中,预售充值、分期付款、资质缺乏等问题尤其普遍。虽然教育部门严令校外培训机构不准开展超前、拔高的学科类及学科延伸培训,但是在线培训却成为“漏网之鱼”,不少机构转战网络进行超前授课,以逃避线下的严厉监管。可见,当下迫切需要一部行业法律来监管、指导,教育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等在管理、执法中以此法为依据,进行市场监管。

       对于市场主体来说,监管法律的出台能有效的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保证优质教育市场主体的发展空间,有效的遏制劣质教育资源对在线教育行业的冲击。对于消费者来说,有效的监管能提升在线教育市场的教育质量,为消费者消除不良教育资源带来的隐患,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对于国家来说,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保证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对于不断推进教育改革发展、大力提高国民素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议全国人大针对网络在线教育进行立法。明确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监督职责;明确在线教育产品的资质和准入门槛;明确在线教育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明确在线教育争议的维权途径与解决方式。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参事、山西工商学院董事长)



                      责任编辑:郭  宝


责任编辑:郭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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