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王佐书莅临南昌工学院讲座

时间:2018年12月24日 来源:南昌工学院 浏览: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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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1日,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王佐书到南昌工学院作题为“为提高教育质量提供研究线索”的专题讲座。江西省民办教育协会会长黄小华及该校董事长、全体校领导及中层干部100余人到场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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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佐书会长强调,职业本科教育要做到“针锋相对、与时俱进、人好活好”。“针锋相对”是指学校培养出来的人才,要针锋相对社会的需求,必须针对一个行业、一个企业、一个岗位、一个技术、一个地区的发展。“与时俱进”是指就是要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人好”是品德高尚,“活好”是指技能和功夫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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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王佐书会长还详细阐述了三组概念的区分。一是“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他认为教育方针是国家对教育工作的总政策、总要求、总目标,对任何学校都具有约束力,而“素质教育”是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贯彻”两个字定位了素质教育——它是一个下位概念,上位概念是教育方针。这就是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的关系;二是“教育”和“教学”,“教育”是指在校内,对学生施加的任何一个有目的的影响,“教学”仅仅是教育中的一部分内容,教育是广义的、全面的,教育培养的是德智体美劳的人,而教学常常更注重分数;三是学校“内涵发展”,王佐书会长把它分成广义的和狭义的,广义内涵,是为提高学校教育质量而付出的努力,狭义内涵指的是教学。会长同时提出了从“三材一化”,即人才、器材、教材、校园文化,来建设好一所学校。

       讲座中王佐书会长还围绕就业率、评价体系、教学目的、创新方法、差异化发展、人才定位等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












责任编辑: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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