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举行集体学习报告会

时间:2018年07月03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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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日下午,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7周年,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在京举行全体工作人员集体学习。王佐书会长以《学习中国共产党建设的体会》为题作专题学习辅导报告。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秘书处、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全体参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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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佐书会长用近两个半小时的时间,从学习中国共产党建设理论的时代背景、我国的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建设的重要性、中国共产党的建设、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争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和学习中国共产党建设得到的启示九大方面,结合中国共产党十九大精神和我会工作实际,围绕如何学习贯彻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协会制度建设和工作实效,做了非常系统的讲解,并对协会下一阶段工作和学习提出了新的要求。

       王佐书会长结合协会的宗旨、任务对协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协会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自身建设。每一位同志,都应该尽职尽责,在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道路上做出自己的贡献。协会党支部、秘书处下一步要做好学习安排,定期组织全体人员进行学习,各专委会和内设机构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提高理论水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制度建设,严明纪律,加强作风建设,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附件:学习中国共产党建设的体会.pdf



        



责任编辑:郭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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