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160家校外培训机构承诺,决不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

时间:2018年04月13日 来源:微信教育 浏览: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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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来自全国的160家校外培训机构在河南郑州共同签署《校外培训机构自律公约》,承诺依法、诚信、规范办学,避免“超纲教学”“强化应试”,决不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等。
  自律公约提出,坚决抵制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坚决抵制与中小学校及其教师建立不正当经济利益关系等。
  签署活动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的。
  下一步,自律公约签署还将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

 

校外培训机构自律公约(试行)
2013年2月28日首次发布
2018年4月9日重新修订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切实加强培训机构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自愿在教育部和行业组织指导下,遵守本公约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接受社会监督,共同推动我国培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育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和人的发展规律,尊重少年儿童个性发展和成长需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注重维护学生身心健康,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的提高。
  第三条  坚持依法办学、诚信办学、规范办学,提高依法治校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合法办学资质,并在获得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教学和培训活动。依法制定机构章程,完善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实现机构管理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四条  坚持创新发展理念,不断提升办学质量,引进培育优质教育资源,努力提供优质教育产品和服务。用好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手段,加大研发力度,重视自主创新,着眼因材施教,围绕国家课程着力开发有吸引力的特色课程,编制优秀教材,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各类侵权行为。
  第五条  诚信招生、合理收费、接受监督,切实保障受教育者权益。不通过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捆绑诱导、隐瞒欺诈等方式误导学生及家长参与培训;依法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实行收退费备案和公示制度,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不进行跨年度收费和不规范的收、退费行为。
  第六条  强化安全发展意识,细化安全教育工作,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师生身心安全。确保校舍安全技术防范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针对上课、课间、午休等不同场景的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范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以任何方式侵害学生身心健康。
  第七条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全面提升教师队伍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严把教师用人标准,做好教师的培养、培训和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吸引留住优秀人才,引导每一位教师甘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合格教师。依法和教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教职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准确把握定位,发挥自身优势,抵制不良现象,坚决维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教育秩序。向社会郑重承诺避免“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主动向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决不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抵制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坚决抵制与中小学校及其教师建立不正当经济利益关系,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外负担。
  第九条  倡导公益精神,践行社会责任,遵守道德规范,维护良好行业秩序。强化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严守职业道德,把服务学生、服务人民、服务国家作为使命,不断提升培训质量;与其他从业者友好合作交流,互相尊重,抵制不公平竞争、垄断经营和破坏正常行业秩序的不良行为;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积极维护行业声誉,共同促进培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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