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陶西平同志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成立大会上的开幕词

时间:2012年05月03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2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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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严隽琪副委员长,

  尊敬的全国政协张榕明副主席,

  尊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嘉璐原副委员长,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代表: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代表大会现在开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将满五周年之际,全国民办教育界的代表汇聚在首都北京,共商成立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的大计,这是我国民办教育史上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一件盛事。

  中华民族私人办学的传统,历史悠久。20世纪初,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通过多种渠道,萌生了我国近代意义的私立教育。在半个世纪里,它为先进理念的传播、革命人才的成长和中华民族的振兴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建立了由政府举办教育事业的体制,公办学校承担了教育的全部责任。

  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再度兴起。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首次从法规层面明确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2003年和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相继实施。中国民办教育的政策和法制环境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日益得到改善,有力地促进了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一个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正在形成。

  各级各类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扩大了我国教育资源的总体规模,加快了国家教育现代化进程,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力资源保障。民办教育的发展,开辟了社会资源转化为教育资源的有效渠道,缓解了公共财政的办学压力,不仅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选择性的教育需求,促进了多元化教育格局的形成,而且推动并深化了我国教育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

  近年来,全国涌现出了一大批教育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民办学校,出现了一大批优秀的民办学校举办着和办学者,他们为整个教育体系注入了勃勃生机与充沛活力。

  当前,我国民办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许多困难与挑战。有些部门对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对民办教育的整体发展缺少明确目标和长远规划,民办学校依法应当享有的各项政策待遇也还没有完全落实。受政策因素制约,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不够稳定。少数民办学校运行不够规范,办学理念存在偏差,部分民办学校办学定位不够准确,专业特色不够鲜明,忽视内涵建设,学校持续发展的动力不足。

  要妥善解决民办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一方面需要继续完善民办教育的法制建设,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造民办教育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学校内部制度建设、健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努力提高办学水平,维护良好的社会声誉。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诞生了。

  形势发展和客观实践表明,为了促进我国民办教育更好更快地发展,需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行业组织,以反映民办教育界对法律政策的合理诉求,维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同仁之间的自律,引导和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

  为此,多年来,民办教育界人士呼吁成立民办教育的行业组织,多位教育界的前辈,先后倡议成立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多位领导先后批示表示支持。现在,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和民政部批准,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终于成立了!这是迄今为止,我国民办教育领域第一个经过法定程序由政府正式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我提议,我们用热烈的掌声,向长期关心、支持和帮助协会成立的各位领导、各有关部门以及参与协会筹备工作的同志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是由全国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民办教育工作者,面向社会开展民办教育科学理论与实践研究,开展行业自律、行业维权与其他行业服务活动,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中国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而努力。

  各位代表,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更要求民办教育工作者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民办教育工作者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是民办教育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和根本保证。

  我们要履行对家长和学生的社会责任。要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师资水平,保证教育质量。要加强学校管理,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切实保证学生的安全。要以郑重的态度向家长和学生作出承诺,并且严格践行承诺。

  我们要履行对学校教职工的社会责任。民办学校应当保障员工的合理待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扬教学民主,尊重员工的人格,并全面落实各项规定的社会保障。

  我们要履行对行业的社会责任。现在,民办学校已经由初创时期学校单体之间的竞争转化为全行业的共同发展。因此,每所民办学校都应当意识到自身对行业的责任,要努力创造良好的办学业绩,遵守行业规则,共同培育行业的社会声誉。

  我们更要履行对国家、民族的社会责任。民办学校应当自觉推动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不断创造新鲜经验。要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级各类人才,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并为加强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做出努力。

  突如其来的地震灾害,牵动着全国民办教育工作者的心,在大会召开前夕,许多代表倡议,从募捐支援四川地震灾区开始,开展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的标志性活动——祥云行动,让全国民办教育工作者“化片片五彩祥云,献颗颗赤子之心”,以表达我国民办教育工作者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这将是协会成立所做的第一件事,我提议,我门用热烈的掌声对这项倡议表示坚决的支持!

  各位代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揭开了新的一页。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让我们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坚持特色多元的办学道路,坚持坚忍不拔的进取精神,坚持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同心同德,励精图治,为推进民办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为全面实现我国的教育现代化努力奋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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