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住宅小区配套园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文件汇整(更新)

时间:2018年11月12日 来源: 浏览: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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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小提示:

      1、 大概率上,各地小区配套园的产权或管理与使用权归属于教育主管部门;用于公办园或普惠园。

       2、从出台文件的时间来看,关于普惠园的概念,201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中首次提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伴随着分类管理改革,在学前教育领域,普惠园的营非性质争议不断。抛开法律理论,从政策文件导向和部分地区出台的地方性文件,加之未来三年公办和普惠园的比例需要达到80%以上的要求,普惠园为非营利性民办园已经是普遍观点。

       3、现有学前教育配套设施较多的租赁关系发生于开发商与举办者之间,但伴随着政府对公办与普惠园比例的要求,以及开始严格执行配套设施的移交,在该类幼儿园租期届满,甚至部分地区租期未满的情况下,已经开始要求民办园转普惠园。

       4、对于普惠园,呈现两种趋势:长期从事教育实体运营的学前教育机构或集团,大部分会坚守教育服务育人的理念,寻找微利生存方式;但机构投资人或资本市场已经将目光集中在20%的高端园或营利性幼儿园板块,对普惠园避而远之。

       5、举办者进行幼儿园场地拿点时,为减少投资风险,可先跟教育主管部门核实。目前各地情况有所不同,也存在部分地区配套园返祖给开发商,或与开发商存在委托管理关系,而由开发商对外招投标的情况。

       6、对于目前市场上部分开发商一次性买断幼儿园使用权的行为,建议幼儿园的举办者注意合同效力及性质问题,做好风险评估。


       附件:20181112各地住宅小区配套园建设与管理的文件汇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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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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