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18年06月26日 来源:教育部网站 浏览:6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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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发函〔201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银监局、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进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8年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相关工作。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

  2018年6月5日


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8年工作要点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更是教育系统实施“奋进之笔”的进取之年。2018年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总体工作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印发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围绕内涵发展的工作主线,加快构建配套制度体系,积极健全扶持和监管机制,推动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一、 深化分类管理改革,完善配套措施

  1.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突出问题导向,坚持目标引领,重在规范性、操作性和创新性上下功夫,切实解决衔接法律的重点问题,破解改革的难点问题,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科学稳妥完成立法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协商部门、草案报批等环节的工作,写好教育“奋进之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

  2.落实和完善各项扶持政策。逐项落实国家层面对民办学校的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支持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探索拓宽民办学校融资渠道,大力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通过构建差别化扶持政策体系,体现非营利性导向,释放改革红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

  3.督促各地加快研究制定现有民办学校平稳分类的具体办法。针对不同省份民办教育发展的不同情况,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坚持分类施策,加大对地方相关部门的工作指导力度,形成现有民办学校平稳分类的指导性意见,推动各地尽快明确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操作办法,明确政策预期,引导举办者理性选择。召开全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现场推进会,组织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专题研修班,总结推广各地落实改革任务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工作督察力度,打通改革“最后一公里”。(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4.制定独立学院规范发展的举措。修订《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研究制定独立学院发展的路径和政策。(教育部)

  二、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推动质量提升

  5.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以教育系统实施党建质量年为契机,认真落实高校党建“对标争先”建设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民办高校党委书记选派和“双向进入”专项督查,指导举办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论坛,加快促进民办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

  6.健全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印发《民办高等学校内部治理实施细则》,引导构建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制度体系,形成自主发展、自我监督的法人治理结构。(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7.强化质量评价的引导作用。探索涵盖国家、行业、学校的质量标准体系,完善政府、社会、行业共同参与的质量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

  三、加快构建监管和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环境

  8.积极推进民办教育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印发《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诚信办学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研究制定相应的红黑名单认定与监管实施意见,明确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加快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

  9.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引导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研究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财务监管办法,防止民办学校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探索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预警指标体系,重在设定办学和政府监管的评价指标体系,切实提升风险防范和综合治理能力。(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0.做好教育培训机构的专项整治和分类管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的指示精神,联合有关部门在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和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出台促进中小学社会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探索建立负面清单和联合监管机制,推动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重问题。做好对其他类型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明确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的具体办法,引导培训机构科学定位,为办好继续教育、建设学习型社会、提高国民素质发挥重要作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1.提升行政管理服务能力。深入推进民办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民办学校信息公示系统建设进程,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明确细化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指标体系,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


责任编辑:郭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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