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国务院决定取消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行政许可

时间:2017年04月13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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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14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9项)
                            

国务院
2017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39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
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

省级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2006年第49号)

取消审批后,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健全棉花加工抽检、预警机制,健全质量追溯体系,加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违法责任追究力度。

2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

取消审批后,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3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审批后,教育部要会同工商总局研究制定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指导和服务。要发挥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的作用。教育、工商等部门要在相应职责范围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

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审批后,教育部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规范监管。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开展随机抽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007年第25号,20151110日予以修改)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008年第26号,20151110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初审

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信部无〔1999363号)
《关于改进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无函〔2008103号)

取消地方初审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受理审批,直接承担相应责任,并通过“双随机”抽查,加强型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7

食盐准运许可

省级盐业主管机构

《食盐专营办法》

取消审批后,盐业主管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的具体要求,做好食盐管理与监督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8

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许可

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盐业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法力度,规范生产经营者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的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生产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9

公章刻制审批

县级公安机关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要修订《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10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省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实行备案管理。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备案了解掌握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港澳律师信息,进一步完善日常管理。

11

在环保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取消审批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保护区生态旅游专项规划,加强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防止不合理的旅游开发活动。要加强对保护区内旅游开发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旅游开发建设活动。

12

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

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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