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委员:建议提升民办教师待遇

时间:2016年11月02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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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三审 委员:建议提升民办教师待遇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昨日上午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草案。
       
“我希望妥善处理过去在义务教育取得合理回报的那些民办学校,到法律实施后向非营利学校的过渡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天鸿表示,有一些民办学校现在是从幼儿园一直办到高中,《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它们就要拆开办学。学前教育选择成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从一年级到中学初三年级的义务教育只能转为非营利性学校,高中阶段又要转为营利性学校,这样一个学校就要分成不同类型的学校了,财产分割、债务剥离、管理人员,甚至教师都要进行分家了。
      
“特别是原来生源比较好,教育效果比较明显的,已经创出品牌的民办学校将会形成较大的影响,希望政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它们进行指导,使学校能够健康发展,而不使这些学校停滞不前,甚至无法办下去。”
        
周天鸿认为,义务教育阶段的非营利民办学校在解决流动人口子弟教育上发挥了很大作用,按照成本分摊理论,政府也是流动人口这一类教育的受益者,也应该分担成本。希望在法律中增加一款,对非营利性的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给予补贴,列入预算规划,而不仅仅是“可以采取补助政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表示,本次民办教育促进法做了比较大的修订,关键是实行分类管理,以及非营利性机构不得获取办学收益。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政策性变化,从过去可以收益变为不能获取收益,所以这部法关键的是实施以后如何做好过渡、安排好学生,希望各地教育部门在过渡期里做好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蒋庄德建议,从民办高校中选十到二十所学校作为民办高校卓越计划来予以支持。同时,鼓励最有实力的企业家和基金会长期、持续、高强度的投入,政府也要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倾斜,在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使他们愿意投入进来,形成良性循环。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表示,从调查结果来看,民办学校退休教师的养老金因为是按照企业标准参保并且有单一层次,跟公办学校的教师相比差2.4倍,建议法律规定民办学校教师的法定社会保险应该跟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教师法里有规定,教师是有同等法律地位的,这个问题不解决,将来会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一个根本性缺陷。”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罗亮权认为,民办学校教师调资和退休待遇与公办学校差距过大,导致民办学校很难留住优秀教师。因此,对在职的民办教师,要加大支持力度,“特别是人事财政部门,法律有了,但是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不认账也调不成,如何让这些部门都执法?需要我们下功夫。”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乌日图表示,国家大力发展民办教育首先要从法律上给予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一样的正当的地位。民办教育同样是一项高尚的事业,从政策上要给予民办教育更加优惠的待遇,使全社会形成尊重民办教育、关心民办教育、保护民办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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