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高友东:尽快制定学校法

时间:2015年03月23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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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目前的教育法律体系存在着明显的“空白地带”———作为教育体系中办学主体的学校,至今没有一部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教育部层面,虽早已出台《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但都只体现了学校工作的某一方面,不能对作为办学主体的“学校”进行责、权、利等明确规定,未能使学校工作全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与此同时,一个又一个新的问题,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又不断出现在我们面前,教育系统长期疲于应付。学校责任与权利边界不清,造成“学闹“时常发生。要解决好以上问题,尽快出台学校法正当其时,从法律的高度对相关方面、相关因素予以明文规定,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哪些是做了要追究责任的,从根本上去帮助解决好这些热点、难点问题,才能办人民更加满意的教育。
       
为此,建议:第一,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在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的精神下进行,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按法治精神来推动出台。
       
学校法是一部依据宪法、教育法等制定的关于学校办学的法律。这部法律应该解决长期以来政府集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于一身的问题,依法赋予学校明确的办学自主权,重塑政府的角色,调适学校角色并得到归位,以适应教育改革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使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有法可依。
       
第二,学校法立法要处理好与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督导条例》以及与它们对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的衔接、区别和法制统一,尊重历史、着眼未来,着力填补学校立法薄弱和空白之处,明确规定学校存在的价值意义、权利和责任,保证学校依法办学,充分享有办学自主权,立德树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学校法应该包涵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行政区划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学校办学的宗旨及基本原则、学校的产生设立变更及终止、学校的自主办学发展(课程均衡质量标准特色内涵安全等)、学校校长的权利与义务、学校结构及内设组织(章程制度)、相关法律关系(政府、教师、学生、家长、社会)、学校办学质量监控评价、学校的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
        在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方针,坚持学校教育公益性的前提下,为更好的整合国家和社会的教育资源,学校法应以合适的方式肯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教育资源配置起重要作用的论述,对民办、私立学校发展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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