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尽快出台民办高校生均拨款政策

时间:2015年02月12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3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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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常委 邵鸿

        当前民办教育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国家政策的不太平等。
        在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方面,突出表现为民办和公办高校资金投入和各种制度待遇的巨大悬殊,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远未得到落实。正因此,当前民办高校普遍面临着投入不足、发展乏力,师资薄弱、流失率高,生源萎缩、规模锐减的严重困难。近年国家决定600所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型学校转轨,特别是最近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加快发展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2014】352号文),规定至2017年各地公办高职院校生均拨款水平不得低于1.2万元,进一步扩大了本已悬殊的公、民办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之间政策差距。
       
要解决民办高校面临的上述困难和问题,确保民办教育健康稳定的发展,当前政府需要做的事情很多。其中最基本的一条,是应尽快出台政策,对民办非营利性的高等院校按照学生人数给予一定的财政性拨款,也就是实施国家对民办高校的“生均拨款”制度。
       
建立国家对民办高校的生均拨款制度意义重大。国家给予民办院校一定的生均拨款,有利于切实帮助民办高校和高等职业教育克服和缓解当前面临的困难,获得稳步发展的基本条件。此外,这一措施显然也有利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转变职能,提升民办院校办学自主权,使之能够真正按照教育规律和市场需求自主办学,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
       
更重要的是,这一措施有利于体现国家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坚定立场,缩小公办和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差距,提升民办教育地位,从而为之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巨大的发展动力。民办非营利教育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政府理应给予财政支持。这个道理本来是非常明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也明确认定,但直到近年,各地方政府才逐渐开始以专项经费等形式给予民办高校少量资助。而与此同时,国家对公办职业院校的强力支持又在客观上进一步拉大公、民办教育发展条件的距离。在此背景下,国家给予民办职业教育一定数量的生均财政资助,必要性更加凸显,也更加紧迫。
       
建立国家对民办高校的生均拨款制度条件已经具备。
       
从政策规定看,2014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已经明确提出:“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制定并落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改善职业院校办学条件。”只要我们承认民办教育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决定的涵盖范围当然包括民办职业院校。
        
从实践看,国内已有个别省市确立了对民办高校实施生均拨款制度(如重庆市生均每年1400~2200元、温州市按照公立院校生均经费的20%拨款),另有17个省市设立了民办教育专项资助资金(最高者上海市、深圳市、陕西省2013年资助金额分别达到8亿元、5亿元、3亿元)。此外,在学前教育阶段各地政府对民办幼儿园按生均拨款补贴也已较为常见。这些做法,事实上已经为对民办高校生均拨款铺平了道路。
       
从可能性看,对民办高校的生均拨款实际上只是一种补贴,数量有限。如以公办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性拨款的1/4即3000元为标准,2013年年底我国民办高校就读本、专科生共计561万人,即使全部予以资助(这当然是不必要的),总计168.3亿元,平均每省市区仅5.43亿元。如果缩小范围,降低标准,数字自然大大缩小。按照年度教育经费应达GDP4%的要求,这一支出不会是地方政府的较大负担,如果中央财政予以支持,则负担更低。
        
为此笔者建议:在国务院目前正在制定的有关进一步发展民办教育的文件中,正式写入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制定并落实民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并明确主要用于支持学校为教师购买“五险一金”、提高教师待遇和改善教学实训条件,拨款额度可暂定3000元左右,具体实施可从经教育部认定的民办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开始,逐步扩大范围。此外,今后在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促进条例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中,也应将此标准明确写入,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障。

(作者系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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