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王佐书:在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大会上致开幕词

时间:2012年12月05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2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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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民进中央副主席、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王佐书在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大会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2012年会上致开幕词





 

尊敬的张榕明副主席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同志们:

  在全国掀起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十八大精神的高潮中,我们相聚温州。温州是在我国民营经济的发源地、民办教育改革热土,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大会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2012年会今天在这里顺利开幕。我代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对大会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张榕明副主席、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出席大会,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向所有为大会付出辛劳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改革开放三十四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民办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的蓬勃发展,不但扩大了教育资源总量,节省了国家教育经费,增加了人民选择教育的机会,促进了教育投入体制和管理体制的创新,增强了教育发展的活力,在提高教育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且在国家经济建设、政治文明、文化繁荣和社会和谐建设等更加广泛的领域发挥了不可忽视的积极影响,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国家高度重视民办教育发展。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三个“重要”:这就是民办教育事业是教育事业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发展民办教育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温家宝总理在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大力发展民办教育,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各级各类教育领域。6月发布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明确规定:完善民办教育制度,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逐步建立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同时,教育部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积极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这是教育部清理并纠正教育内部阻碍民办教育发展政策的一个自查自纠行动。9月7日,温家宝总理在全国教师工作暨“两基”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讲话中强调:要大力发展民办教育。这是解决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不足、增强教育发展活力的必然要求。11月8日,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这些规定、政策、讲话,都是国家层面促进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实充分表明,民办教育的发展环境将进一步得到改善。

  在国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的同时,民办教育自身也在加快转型、提质和规范发展,办学条件不断完善,办学特色日益凸现,办学质量逐步提高,涌现出一批办学水平高、社会声誉好、家长和学生认可的民办学校。当然,大家也应该看到,民办教育发展在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也面临着极其严峻挑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依然没有突破,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有待配套完善;二是由于生源发生结构性变化,对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发展产生了不同影响,尤其是民办中职和民办高职生源锐减,面临生存性危机。

  这次大会的主题是“推进改革,优化环境,提高质量”。教育规划纲要实施两年来,我国教育改革逐步进入改革的攻坚期和深水区。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同志曾指出,不改革就没有出路,不触及深层次矛盾就难见成效。改革的目的就是推动发展,提高质量,增强活力。国家层面正根据 “先行先试,鼓励首创,由点及面、逐步推开”的改革思路,不断推进教育改革。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是办学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民办教育本身也需要深层次改革。基层蕴涵着改革的动力,先发地区常有破题之举。大家欣喜地看到,在改革热土的温州,市委、市政府强力主导,大刀阔斧进行改革,全面破解民办教育政策障碍,出台了“1+12”系列文件,对民办教育进行了全面制度重建。今天,我们汇聚一堂,不仅为了分享温州创新智慧,更是来借鉴温州改革经验,同时也热切期待国家层面完善支持民办教育的系统设计并强力推动落实。

  有了良好的土壤和充足的阳光、雨露,小苗才能更好更快茁壮成长,长成为参天大树。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在政府的主导下,也由于民办教育自身建设不断加强,民办教育发展的外部环境日益得到改善,但离能促进民办教育科学发展的要求仍然有较大差距,在民办教育发展的关键期,迫切需要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合力,努力优化民办教育的政策环境和舆论环境。

  质量是教育的永恒主题,更是民办学校的生命线。民办教育的核心任务是培养人才,方向是优质发展。民办学校必须树立科学的质量观,真正落实人的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民办学校只有真正培养出一大批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培养出不同层次的创新人才和杰出人才,民办教育才会得到全社会的更大力量的支持。作为民办学校,更要坚定信心,努力工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这次会议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和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承办,两家承办单位的领导高度重视,温州市人民政府精心筹备,科学安排,为大会做了大量工作。我代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和参会代表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教育是千秋万代的事业,民办教育发展道路永无止境。同志们,我们既要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要看到推进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事业要求民办教育工作者坚忍不拔,百折不饶,信心百倍,去争取更大的胜利。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已胜利闭幕。我们坚信,乘着十八大的东风,民办教育一定会驶向科学发展的康庄大道,民办教育的前景一定会越来越广阔。让我们振奋精神,共同努力,在新的征程上为民办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祝大会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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