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第二届中国民办培训教育行业发展高峰论坛召开

时间:2012年05月10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2890

字体放大字体缩小

  为深入学习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推动我国民办培训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由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主办,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承办和北京慧致天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协办的,以“民办培训教育·资本——品质提升”为主题的第二届中国民办培训教育行业发展高峰论坛于2012年5月3-4日在北京辽宁大厦举行。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王佐书出席大会并做报告。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副司长宋德民、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秘书长王文源出席大会。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委会理事长章家祥致开幕词。

  王会长对中国民办培训教育的未来发展提出六点认识和期望:一、要提高质量;二、办学要遵循“三思二律二十四字”办学方针。“三思”既教育家思想、企业家思想、战略家思想联合办学,“二律”,即在办学过程中遵循教育规律、遵循经济规律;“二十四字”就是遵循教育规律、贯彻教育方针、优化教育方式、追求教育实效。三、民办培训教育的贡献与责任同在。四、培训教育要努力做到可持续发展。五、招生的竞争将促进民办培训学校教升教育质量。六、要用“三才一化”既人才、器材、教材与校园文化建设好培训机构。“三才”是指人才、器材、教材。

  本次论坛邀请了来自"官、产、研、学、媒、资"各方精英和全国优秀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进行高端对话,论坛采取主题演讲、头脑风暴、发展论坛等形式,就"民办培训教育、资本与品质提升"这个重大话题进行探讨和交流,以推动我国民办培训教育行业科学、健康、有序地发展。来自全国民办培训教育的主管领导、行业协会代表及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代表800余人参加了论坛。


分享:

你知道你的Internet Explorer是过时了吗?

为了得到我们网站最好的体验效果,我们建议您升级到最新版本的Internet Explorer或选择另一个web浏览器.一个列表最流行的web浏览器在下面可以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