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河北省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办公会暨常务理事会议召开

时间:2021年09月29日 来源:河北省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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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3日至24日,河北省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办公会暨常务理事会议在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召开。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会长闫春来、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刘桂玲、各副会长、常务理事等90余人参加会议。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董事长薛怀南、院长谭靖、党委书记林长江全程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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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玲秘书长汇报了协会2021年前9个月的工作情况及下一阶段工作安排;闫春来会长带领大家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做了提纲挈领式的辅导,针对重点章节, 结合我省民办学校的案例进行了剖析,使大家对《实施条例》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有助于民办学校真正懂法、用法,规范办学、提升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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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春来会长带领大家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闫春来会长在讲话中,对国家当前的形势,教育发展的阶段特征以及民办教育在高质量教育体系构建中的作用进行了分析,并就参会代表们在交流讨论中提出的问题给予了认真回应和讲解。同时闫会长强调,要根据国家大的发展趋势来考虑民办教育所处的位置,要站在国家角度思考民办教育的发展,举办者需要具有教育情怀,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要把考虑问题的落脚点放在如何利于学校发展、如何为社会多做贡献上来。

研讨交流阶段,围绕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改革、义务教育教育学校转型发展、学前教育普惠及托育、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空间等热点、难点问题,分两组分别进行了重点发言和热烈讨论。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参观了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的校园以及实训课堂,对校企深度融合的办学模式及我省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 

 




责任编辑:闫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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