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盐城市民办教育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

时间:2021年10月28日 来源:盐城市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4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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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0日,盐城市民办教育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筹委会在盐城市宝福娃教育集团召开会议,宣布盐城市民办教育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经市司法局批准正式成立。出席此次成立大会的有盐城市民办教育协会、盐城市宝福娃教育集团有关领导及盐城法律界知名专家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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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民办教育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盐城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在市民办教育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

盐城市民办教育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协会法律服务部一并开展工作,主要受理协会会员间的纠纷;会员单位与职工间的纠纷;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之间的纠纷;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的民办教育领域的矛盾纠纷。


盐城市民办教育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要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示意图


一、主要职责:

(一)努力维护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切实保证民办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环境的安全、稳定;

(二)宣传普及教育、学校、教师和学生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常用法律法规;

(三)负责盐城市范围内民办教育机构有关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开展法律咨询,指导纠纷处理方式和途径;

(四)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全市民办教育机构纠纷发生情况,分析纠纷发生趋向,为民办教育机构决策提供依据;

(五)依照《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等法律,做好纠纷工作;

(六)指导民办教育机构制定规章制度,订立各类合同、协议,推荐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七)负责组建、培训民办教育机构人民调解员队伍,指导人民调解员的人民调解工作;

(八)对调解不成的案件,指导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

(九)做好人民调解案件的登记和档案建管工作;

(十)承办盐城市民办教育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管理模式

(一)行政事务管理

调解委员会在民办教育协会法务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刻制“盐城民办教育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一枚,由法务部指派专人保管,使用范围为:

1. 通知人民调解员参加有关活动;

2. 就人民调解的相关事项通知本会的民办教育机构;

3.在调解书上署印;

4.其他需要署印的文件。

所有署印文件须经调解委员会和法务部负责人或授权人签署。所有对外文件由法务部署印发出。

(二)调解业务管理

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业务活动接受盐城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法务部对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业务活动实施监督。

所有调解业务由调解委员会处理,除调解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报告或联络相关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任何人员均不得干涉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活动。

(三)内部管理

调解委员会与校园纠纷仲裁中心、教育法律援助中心合署办公,由法务部统一管理,协调工作关系。

三、工作流程:

(一)纠纷发生前

1、通过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提升民办教育机构人员的整体法律意识水平;

2、通过指导制定规章制度、指导签订各类合同,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运行机制。

(二)纠纷发生时

1、指导发生纠纷的民办教育机构控制事态,收集、固定相关证据;

2、立即委派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

(三)纠纷调解后

1、调解成功的纠纷,制作《调解协议》,落实执行措施;

2、调解不成功的纠纷,指导纠纷双方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

3、对民办教育机构启动仲裁或诉讼的行为,提供法律服务;

4、对具有典型意义的纠纷,向民办教育协会作专题报告并提出法务建议。


附: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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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闫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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