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云南省民办教育协会召开2016年第一次会长会

时间:2016年01月08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2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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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早谋划  突出服务   注重落实

        1月6日下午,云南省民办教育协会2016年第一次会长会在昆明召开。原副省长、协会会长梁公卿主持会议,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协会第一副会长邹平,协会常务副会长吴贵荣,顾问张从信,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处长王永全,调研员曾传虎,副处长王骏,协会各位副会长出席会议。
        吴贵荣常务副会长代表协会总结了2015年工作,通报了2016年工作要点。与会代表对协会一年来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围绕2016年的工作要点进行了热烈讨论。
        邹平副厅长在讲话中指出,2016年,全省的民办教育要以“改革、规范、质量”为工作重点。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要着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二要规范管理,依法办学;三要做好招生工作,规范录取程序;四要调整高职学校收费标准;五要重视学校文化建设。同时,他还对会议代表反映的中小学生均经费补助、教职工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问题、独立学院的转型发展、民办高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等具体问题作解答介绍。
        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处长王永全介绍了2015年全省民办教育发展情况,通报了民办教育处2016年工作计划。2016年,民办教育处将以实施“民办教育质量提升工程”为重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努力做好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管,民办教育“十三五”计划编制,筹备成立“民办高校联盟”,酝酿出台切合本省实际的民办教育新政策,成立“民办教育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具体工作。
        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唐丕权在会上结合培专委近年来的工作情况,介绍了经验和做法。
        梁公卿会长在总结会议时指出,过去的一年,大家凝心聚力做了大量的工作,成绩的取得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本次会议开得很成功,讨论问题更实在,研究问题更深入。民办教育发展的形势越来越好,提高教育质量是今后发展的主题,希望广大民办学校加强学习和调研,加强沟通交流和信息共享,切实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内涵发展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上来。协会来年的工作要更加突出重点,切实发挥好协会作为信息、服务、交流中心的作用。
        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有关同志及部分副会长单位代表列席会议。

 (云南省民办教育协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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