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2022年重点课题成果公报(三)

时间:2024年08月23日 来源:秘书处 浏览:1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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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名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合规问题研究与合规指南研制》

课题批准号:CANZD22004

研究领域:教育法律

课题负责人:张冉 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主要成员:方芳、徐鹏飞、曾子易、强浙华、曹牧楚、马乐妍、刘芮青

 

一、内容与方法

研究1.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合规风险的法律分析

本研究采用法律研究的方法,从民办学校的设立、法人治理结构、日常运行(招生、教学和安全管理)、学生管理与未成年人保护、资产和财务管理、税务、教师聘用与管理、变更与退出八个方面梳理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办学校的要求,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其中的合规风险。

研究2.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合规指南研制

该研究草拟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合规指南,分为简版和拓展版。

研究3.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合规管理体系的构建

本研究借鉴企业管理的视角,基于相关国家标准(GB/T 35770-2022)和国际标准(ISO 37301:2021),构建民办学校合规管理体系,对该体系中策划、执行、检查、改进四个部分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初步构建。

研究4. 刑事合规制度对民办学校的适用

本研究借鉴刑事合规的相关理论和制度,探讨将刑事合规制度适用于民办学校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研究者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检索出民办学校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并进一步通过天眼查、企查查与爱企查平台,查询涉案民办学校的存续状态。研究发现,将近一半的涉案学校已经无法正常办学。研究显示,单位犯罪对民办学校的存续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呈现出“水漾效应”。

二、结论与对策

总体而言,将合规理念引入民办教育领域突出体现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和推动民办教育发展,提升我国民办教育体系应对风险的能力。合规强调的是自我管理,通过设立合规部门、制定合规准则,来预防和及早识别合规风险,更好地应对合规风险,简而言之,合规带有法治指导下组织自治和持续改进的特点。因此,在我国对民办教育进行强规制的背景下,合规成为我国“依法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的一种可能机制。

本研究建议,合规可以在如下三个层面上被引入民办教育治理。在最理想状态下,可以三个层面并举。基于我们目前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民办学校至少可以在如下第一个层面上有所作为,较为成熟的民办学校或民办集团可引入第二个层面的合规管理体系,检察机关和教育行政机关可以在第三个层面上积极探索。民办教育行业组织可以在这三个层面上为民办学校、教育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提供能力建设、制度探索或监管机制等方面的支持。  

层面1:民办学校管理制度和管理实践的合规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管理者需要根据民办教育、税务、未成年人保护、劳动与社会保障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系统检视和完善其各项规章制度。本课题中的研究1系统梳理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合规风险,为其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指南。

层面2:构建民办学校合规管理体系

张冉(2022)对民办学校合规管理体系中的策划、执行、检查、改进四个部分进行了初步构建。民办学校可以考虑由监事或者学校法务来担任学校的合规官,或者与学校其他相关组织制度或职位相结合,例如《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2021)第四十一条中所规定的未成年人保护专员或学生保护委员会;结合教育系统普法的要求,对民办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和教师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合规培训和教育,促进合规意识和合规能力的建设,最终形成合规文化;民办学校需要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风险识别和应对工作,对于管理中暴露出的问题或者收到的投诉,学校也要充分重视,及时调查、认定、处理和报告;在管理评审的基础上,民办学校要不断改进机构设置、人员培训、制度设计、文化建构等,这也相当于启动了下一个循环中的策划和执行,实现管理体系的闭环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构建民办学校的合规管理体系,不仅仅是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应对或争议解决,更是日常的风险预防、风险的及早识别以及组织的持续改进。

层面3:刑事合规和行政合规

近年来,合规制度改革在我国正如火如荼地展开。2020年3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授权全国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目前,这一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在行政管理领域,国资委、证监会等部分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列企业合规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在阿里巴巴、美团等一些重大行政案件的执法过程中也注重以行政指导的方式督促企业做出合规整改。

本研究建议,检察机关和教育行政机关可探索将合规改革制度推广至民办教育领域。国家可以为民办学校进行合规改革提供一定的制度激励,例如以建立或整改合规管理体系来换取违规责任的免除、减轻或者延期,同时减少民办学校关停并转的“水漾效应”。合规制度改革中的一个关键是建立第三方机制监督评估机制。鉴于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已经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笔者建议,可以此为基础,在检察机关或教育行政机关的充分参与和领导下,建立民办学校合规制度改革的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民办学校合规改革的监督评估工作。

三、成果与影响

总体而言,本课题将合规引入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治理,并且结合我国民办教育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研究者教育法律的专业特长,将合规这一抽象理念“具体化”、“制度化”和“可操作化”,填补了我国法学研究和教育管理研究的空白。

具体而言,研究1(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合规风险的法律分析)和研究2(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合规指南)将由法律出版社作为著作出版;研究3(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合规管理体系的构建)已在《湖南教育》上发表;研究4(论刑事合规制度对民办学校的适用)将于2024年6约发表于《清华大学教育研究》;研究1中还产生一篇校园欺凌的文章发表于2024年4月的《中国德育》。

课题组还撰写了政策建议《合规作为民办学校“依法管理、自主办学”的一种机制》,供协会参考使用。

四、改进与完善

“合规”在我国是近年来快速兴起的理念,目前主要适用于企业,其基本制度仍在探索阶段。在开题会上,协会领导表示,希望本课题重点系统梳理民办学校办学中的常见合规风险,编制合规指南。对此本研究做了大量的工作,并且借鉴企业合规司法实务,对民办学校刑事合规的制度设计进行了初步探讨。协会将来可能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专门论证,对此本课题组愿意持续跟进。课题组也愿意针对专家修改稿进行实地调研,通过走访民办学校,探讨“合规”制度在我国民办学校中“落地”的可能性和具体方案。

五、成果细目

1. 张冉、方芳、徐鹏飞(预计2024).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合规问题研究. 法律出版社. [成果类型:著作;基于研究1]

2. 方芳、徐鹏飞、张冉.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合规指南草案:拓展版. [成果类型:实践性工具;基于研究2, 将和研究1一起作为著作出版]. 

3. 张冉、曾子易. 论民办学校的合规改革.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45(3): 24-31. [成果类型:论文;CSSCI期刊;基于研究4]

4. 张冉. 合规作为民办学校“依法管理、自主办学”的一种机制. [成果类型:政策建议;基于整个课题]

5. 张冉(2022).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合规管理体系的构建. 湖南教育(10): 46-49. [成果类型:论文;基于研究3]

6. 张冉(2024). 以青少年法治教育防治校园欺凌:论欺凌概念的窄化和泛化问题. 中国德育(4):47-51. [成果类型:论文;基于研究1]







责任编辑:闫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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