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协会2022年重点课题《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办学质量监测行业监测分析》开题会召开

时间:2022年09月27日 来源:秘书处 浏览: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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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5日下午,中国民办教育协会2022年重点课题《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办学质量监测行业监测分析》课题组组织召开了开题会议,苏州大学师范学院副院长张佳伟、苏州市教育质量监测中心主任罗强、苏州市教育局原民社处处长张可伟、苏州市民办教育协会会长马骏等课题组全体成员参加了开题汇报及讨论。会议还邀请了黑龙江省教育评估院院长景丽英、四川省教育评估院基础教育监测评估所所长赖长春、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育经济研究所周金燕教授作为指导专家,通过线上方式参与了开题会议。

张可伟处长对本项课题申报的缘由、背景做了简要介绍,认为在当前民办教育以质量取胜的形势下,探索针对民办学校办学质量监测分析的研究,对当前形势下民办学校的政策完善、办学管理及质量提升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课题负责人张佳伟副院长从本课题的选题依据与价值、研究内容及框架、研究思路与方法、研究计划、组织与分工、研究可行性、预期成果等方面对本课题进行了报告。苏州市教育质量监测中心冯杰就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办学质量监测体系构建与实施进行了汇报,主要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工具、研究对象、实施方式、实施计划和预计成果。

在开题汇报后,专家组对课题的选题、研究团队和开题报告及课题研究可行性等工作表示了肯定,也从深化课题研究的角度提出了要处理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的普遍性与民办学校办学的特殊性之间的关系、针对民办学校特殊性的研究专家也提出了诸多建议。课题组结合专家意见和课题研究要求,就后续课题研究工作的方向、计划及任务分工做了讨论,确保全体成员通力协作,后期研究有序推进,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责任编辑:杜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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