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842号(教育类379号)提案答复的函(摘要)

时间:2020年11月12日 来源:教育部 浏览:13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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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财提案〔2020〕41号

  您提出的“关于实现优质幼儿园教育资源公平配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前教育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据统计,2016—2019年学前教育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为6672.25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4.85%。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学前教育经费总投入从2016年的47.3%提高到2019年的49%。学前教育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各级各类教育财政性教育经费比例从2016年的4.22%提高到2019年的5.02%。

  关于“根据实际生均培养成本,合理制定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及财政支持”的建议

  (一)关于合理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2018年1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明确要求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科学核定办园成本,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担比例。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园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民办园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园)收费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

  目前,我部正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将在其中明确提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各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统筹考虑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水平,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办园成本和财政补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地应加快制定并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加强收费标准调控,坚决防止过高收费。

  (二)关于合理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支持政策

  现阶段,中央财政通过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各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一是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现阶段,该资金可用于支持地方坚持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支持地方健全成本分担机制,制定并落实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据统计,“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803.9亿元,支持地方发展学前教育。其中,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188.4亿元,比2019年增加19.9亿元,增长11.8%。二是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方案》,新增优质普惠学前教育资源扩容建设香相关内容,重点扩大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地区、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普惠性资源,支持县级以上城镇优质普惠幼儿园通过联合办园、开设分园、对口帮扶等方式推动学前教育资源扩容惠及更多城乡幼儿。2019—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13亿元支持学前教育学校建设。

  按照财税体制改革要求,中央对地方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部采取因素法分配到省,由各省根据教育发展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因素法测算并切块下达到各省级发改部门,省级发改部门分解下达到项目学校。各地可根据地区发展需要,按规定统筹使用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此外,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中关于“2019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完善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的要求,我部会同财政部,积极推动各地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目前,全国31个省份均已出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会同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加大对学前教育相关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各地合理制定普惠性幼儿园财政支持政策。同时,督促、指导各地统筹中央资金和自有财力,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普惠性幼儿园的支持力度,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0年9月23日








责任编辑:杜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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